长臂管辖下的贸易“二元化”趋势

美国对中国的制裁,如果不能获得第三国的配合,就很难取得效果。最明显的实例是美国对荷兰阿斯姆尔(ASML)公司实施长臂管辖,禁止该公司向中国出售高级光刻机,理由是该产品内含有美国因素(据说高达40%),导致该公司不得不服从美方的管辖,停止对中国的部分供货。
最新的案例是上月底荷兰经济事务部在美国的压力下,从中国闻泰科技(Wingtech Technology)手中接管了安世半导体(Nexperia)。第二天,一家荷兰法院批准了一项紧急申请,暂停了闻泰科技创始人张学政在安世半导体的CEO职务,并将这家半导体公司除一股外的所有股份都置于外部管理之下。早在去年12月,闻泰科技就被美国列入黑名单,中国是安世半导体最大的市场,占该公司收入的48%,其次是欧洲市场,占其收入的22%。
现在中国也开始用“长臂管辖”来反制美国。10月9日中国商业部公布的第61号公告,明确规定境外公司产品如果含中国稀土超过价格的0.1%,或使用了中国的技术和设备,出口第三国前必须获得中方的批准和许可,否则将受到惩罚。例如巴基斯坦使用了中国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稀土产品,如果出口美国,就可能受到中方的制裁。
为了规避“长臂制裁”,产品出口方不得不“选边站”。阿斯姆尔公司被迫选择站在美国这一边,巴基斯坦的稀土出口是否甘冒得罪中国的风险而选择站在美国那一边,现在还不明确。
今日消息,中方对韩国的造船巨头韩华海洋也开始实施“长臂管辖”了。中国商务部宣布,对韩华海洋旗下 5 家美国子公司列入反制清单,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这些子公司进行交易、合作等活动。中国方面称,这些子公司“协助、支持美国政府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开展 301 调查并采取措施”,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这是在中美在航运 / 造船领域摩擦升级、互收港口费对抗的背景下发生的。美国为了打击中国的造船业,规定从10月14日开始,凡中方属下或营运的船舶进入美国港口时,必须缴纳巨额“港口费”。中方虽然也采取了同等的反制措施,规定美方船舶进入中方港口时,也需缴纳费用,但中方的船舶数远超过美方,这一反制措施显然不能打痛美方。
中方制裁韩国造船公司,特别是其美国子公司,是一个相对精确但具有象征意义的举措:它告诉其他第三国企业,如果它们参与美国、韩国等国对中国海运 / 造船领域的打压,也可能受到中方法律 /制度的回击。这种做法具有“示范效应”或“警示”作用,可能使其他跨国企业在与中美相关格局中更为谨慎。这也传达出中国在中美竞争中不愿被动挨打、在一些关键产业能主动出击的意愿。
对于韩国而言,这也是一种压力信号,暗示如果韩国企业在关键产业里偏向美国,可能面临中方的对冲或惩戒。韩国作为第三国,往往在中美之间要保持一定平衡。此类制裁可能令两国之间的紧张升级,并使韩国更被迫在中美之间表态或选择。
长臂管辖确实有可能增强国际关系中的二元格局(polarization)压力,或“两极分化”,使得许多第三国在中美之间面临“选边站”的冲突或困境。
根据网上资料,长臂管辖 / 域外管辖权(ex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性质,就是一国主张其法律在本国领土以外的行为或实体上适用的权力。传统上,国际法上对一国管辖权有领土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等。长臂管辖通常突破领土界限,依据行为“效应”原则或其他连接点(如交易与本国有联系)主张权力。在国际政治竞争中,长臂管辖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武器”的方式,即通过法律工具对跨境实体施压与规范。
在中美竞争格局中,美国长期是长臂管辖的主要实践者(例如通过反海外腐败法、制裁条例、出口控制、制裁扩散机制等)。近年来,中国也开始在某些领域主张域外适用,如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某些出口控制法规、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条款等。因此,在中美角力的格局下,第三国或跨国企业确实可能面临遵从哪个体系的压力。
第三国的实体如果同时受到美国法令(如制裁、出口管制、反腐法案等)和中国的域外法规(例如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控)的约束,可能会出现“若遵从 A 就违背 B”的两难。美国在其制裁法体系中还经常使用“次级制裁”,即对与被制裁对象有交易或关联的第三方实体也施压,从而强迫它们在与美国 / 被制裁方之间做取舍。为规避一方的法律风险,中美双方或其盟友可能在敏感产业领域推动“盟内化”或“技术脱钩”。第三国若依赖两边的技术或市场,就可能被迫在某些领域选边。例如,在高科技、芯片、5G等领域,许多国家可能被要求加入“可信供应链”或“清洁网络”体系。
结论:长臂管辖确实在一定程度促使国际格局向制度竞争 / 两极化方向倾斜,使得第三方在现实中面临较强的制度选择压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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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北美知名时政评论人、本站特约专栏作家。